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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东、闫学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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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1925号
  • 案件名称

    冯玉东、闫学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冯玉东;闫学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冯玉东,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闫学阳,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关于冯玉东申请执行闫学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3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闫学阳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冯玉东归还欠款100000元,下余欠款300000元,自2020年1月起,被告闫学阳每月30日前向原告冯玉东归还20000元。二、如果被告闫学阳未按上述期限归还任何一期欠款,原告可对全部未还欠款申请执行并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9元,减半收取3850元,被告自愿负担。因闫学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玉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闫学阳名下有银行存款4446元,本院已冻结扣划,首笔款扣缴446元执行费后已将剩余部分发放给申请人。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闫学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到被执行人闫学阳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但保单价值较低,无处置价值。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闫学阳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三、通过委托被执行人闫学阳户籍地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走访调查和了解,但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学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由于被执行人闫学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学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000元,现尚余396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人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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