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军与贺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5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568号案件名称
张宏军与贺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宏军;贺瑞平;姚美平;姚永军;张斌;张宏飞;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5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宏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贺瑞平,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宏军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姚美平,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姚永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宏飞,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斌,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军、贺瑞平、姚美平、姚永军、张宏飞、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陕0802执35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张宏军、贺瑞平、姚美平、姚永军、张宏飞、张斌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11日利息为246100元,从2019年9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2.87‰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10元、执行费10120元。但被执行人张宏军、贺瑞平、姚美平、姚永军、张宏飞、张斌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宏军、贺瑞平、姚美平、姚永军、张宏飞、张斌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张宏军、贺瑞平、姚美平、姚永军、张宏飞、张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姚美平的银行卡的金额31708.46元,扣划了姚永军的银行卡的金额为1025.84元,扣划了张宏军的银行卡的金额为43439.39元,总计76173.69元。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小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13号 下一篇 王吉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