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李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2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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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272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李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李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27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丁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瑞,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响,男,199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李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邮储银行与李响签订的《“邮薪贷”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李响立即偿还邮储银行贷款本金3500.02元,支付从2020年2月15日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2月23日为4510.24元;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李响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1日,邮储银行与李响签订《“邮薪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2002440119076865523、借款0.7万元、期限11个月、贷款利率初始日利率0.05%、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2019年7月21日,邮储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李响偿还了1-7期部分本金3499.98元及利息485.35元后便不再履行。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李响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1日,李响作为借款人与邮储银行签订了《“邮薪贷”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李响发放贷款7000元、贷款期限11个月、贷款初始日利率0.0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后,李响仅偿还1-7期利息485.35元及本金3499.98元,并自2020年2月15日起逾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系统截屏。本院认为,李响与邮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邮储银行实际发放了借款,足以证明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人李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而其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拖欠到期本息不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邮储银行有权主张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其承担提前还款并支付罚息的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李响签订的《“邮薪贷”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李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本金3500.02元及利息(以3500.0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初始日利率0.05%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90元由李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慧人 民 陪 审 员 雷 雯 琪 人 民 陪 审 员 赵 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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