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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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2854号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渤海壹号洋房小区院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柴瑰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女,汉族,住桦甸市。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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