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蔡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52号

由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陕西省定边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蔡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952号
  •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蔡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蔡向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天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向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蔡向军向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东鑫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向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向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向军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期限为12个月。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向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蔡向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