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刘旭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9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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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执1073号案件名称
周小明、刘旭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小明;刘旭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9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明(曾用名周付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旭峰,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周小明与被执行人刘旭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1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旭峰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8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刘旭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小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32.4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查封、处置。2、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刘旭峰的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旭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将刘旭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小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旭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释明律师调查令措施等,申请执行人周小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旭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862.5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小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旭峰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刘旭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小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旭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周小明发现被执行人刘旭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朝风审判员 吕志侠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春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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