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景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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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94号案件名称
李倩、景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倩;景伟;张斌;党从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汉族,被执行人:景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党从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77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由张斌、党从伟、景伟共同偿还李倩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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