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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景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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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94号
  • 案件名称

    李倩、景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倩;景伟;张斌;党从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汉族,被执行人:景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党从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77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由张斌、党从伟、景伟共同偿还李倩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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