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15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龙门大道海鑫大厦拐角处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0562998068。负责人:冯亚军,行长。被告:孙晓,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飞云巷1号,身份证号:142703198401293315。被告:师国辉,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敬宾北街25排41号,身份证号:142703197908250010。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诉被告孙晓、师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