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柒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518号案件名称
马柒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柒二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518号罪犯马柒二,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宜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马柒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5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柒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柒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柒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柒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2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红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40号 下一篇 郑成、曹松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