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某、赵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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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68号案件名称
席某某、赵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席某某;赵某某;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296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2元,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296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经全部给付完毕,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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