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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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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75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殷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货款人民币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被执行人殷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将案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殷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殷某某在银行、保险、互联网等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5075元执行款,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5025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至此,被执行人殷某某尚欠5000元执行款未履行,其名下位于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定军山大道桃园华府13号楼3层B段306室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超标的执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殷某某户籍地勉县周家山镇留旗营社区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殷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殷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殷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殷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建鹏审判员  傅勉忠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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