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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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1536号之七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3.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在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娄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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