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春市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喜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39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39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长春市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喜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喜;刘磊;刘广义;魏淑艳;刘力嘉;苑渤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卫星路以南,致远街以东盈泰国际1幢1406、1407、1408、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双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喜,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福贵局小区2单元1203室。被执行人:刘磊,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福贵局小区2单元1203室。被执行人:刘广义,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福贵局小区2单元1203室。被执行人:魏淑艳,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福贵局小区2单元1203室。被执行人:刘力嘉,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福贵局小区2单元1203室。被执行人:苑渤,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福贵局小区2单元12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喜、刘磊、刘广义、魏淑艳、刘力嘉、苑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吉0105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刘广义名下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2区1,2栋,权利证号:(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642669号,丘地号3-13/87-1-1(1204),建筑面积123.81平方米房屋并于2021年9月9日拍卖成功。于2021年9月25日发放拍卖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690600元。因查封被执行人刘广义名下另一处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故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