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雷雷、秦全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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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80号案件名称
蒋雷雷、秦全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雷雷;秦全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秦全珍,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蒋雷雷,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秦全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雷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6300元。执行费745元由被执行人蒋雷雷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雷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蒋雷雷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案款。经查询,本院依法对蒋雷雷与杨红霞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滨河新区XX大道XX城XX号楼10107、10108商铺一处(不动产单元号:610326100203GB00012F00010044)予以查封,价值较大现暂不予以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蒋雷雷名下车辆采取控制措施。与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蒋雷雷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雷雷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蒋雷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5630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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