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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耀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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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20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耀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新华,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石耀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春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笠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边海艳,女,汉族。被执行人艾韶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润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95元,被执行人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后剩余借款及利息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有余额或余额极少,艾韶华、杜润芳名下均有房产信息(有抵押),石耀磊名下有车辆(宁AUXX**)、李笠生名下有车辆(宁CBXX**)、杜润芳名下有车辆(宁AVXX**),关于房产和车辆申请人申请暂不采取措施,无保险、税务,无股权,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的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4.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耀磊、陈春霞、李笠生、边海艳、艾韶华、杜润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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