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胜利、贾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终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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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民终1840号案件名称
岳胜利、贾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岳胜利;贾芳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红霞;乔亚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亚军,男,生于1968年7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胜利,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2970C。法定代表人:王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芳明,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霞,女,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乔亚军因与被上诉人岳胜利、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芳明、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亚军以息事宁人、减少纷争、解决问题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乔亚军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亚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4元,减半收取13232元,由上诉人乔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刘 勇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孙 杰 书 记 员 黄 鑫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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