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王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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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王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王凤英;全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法定代表人陈文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佝偻乡福星村小洲海组。被执行人全雁,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茅市镇城门村仁门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英、全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凤英、全雁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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