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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斌、白武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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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735号
  • 案件名称

    郭斌、白武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斌;白武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8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10元及执行费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郭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20000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到头。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银行账户转入20000元。案件执行费68元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承担(已缴纳)。本院认为,(2021)陕05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7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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