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静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64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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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6459号之二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静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静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6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71号桃花源科技创新园A栋317-318室。法定代表人:龚志洁。被执行人:马静,女,汉族,1980年01月0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3607.56元及利息等,执行费854.1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5356.68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静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1楼1号、2号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22日;轮候查封了马静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S××××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21日,但上述房屋及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严 辉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依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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