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5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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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555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佳;谭景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55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6栋107房。法定代表人:刘勇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涛,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佳,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谭景兵,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余佳、谭景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25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谭景兵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8101××××7600账户上的存款19000.02元(应冻结60000元,实际冻结19000.02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谭景兵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8101××××7600账户上19000.02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薇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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