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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宏丽与付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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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250号
  • 案件名称

    许宏丽与付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许宏丽;付亚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250号原告:许宏丽,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付亚光,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许宏丽与被告付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许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9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资金周转不开,于2021年2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2021年5月1日还款。被告于2021年5月15日还给原告1000元,后又归还10000元,现还欠款9000元拒不归还。        付亚光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许宏丽出借给付亚光2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付亚光于2021年2月9日向许宏丽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5月1日,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付亚光于2021年5月15日还款1000元;于2021年9月12日还款10000元;于2021年2月9日通过朋友还款2000元并通过双方确认为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中,付亚光向许宏丽借款本金为20000元,借款后共还款13000元,其中2000元许宏丽与付亚光均认可其为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但2000元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本院应予以调整。在与许宏丽释明后,许宏丽同意按照年利率15%计算相应利息并将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剩余本金不再要求其他利息。故,经计算,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计算至2021年2月9日,利息为1500元。付亚光支付给许宏丽利息为2000元,其中500元抵扣本金,扣除付亚光后续还款后,于起诉时付亚光尚欠许宏丽8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付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许宏丽借款8500元;        二、驳回许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许宏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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