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丰、霍连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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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845号案件名称
路丰、霍连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路丰;霍连连;郭满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845号 原告:郭满年,男,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路丰,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霍连连,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原告郭满年诉被告路丰、霍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郭满年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满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满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郭满年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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