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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丰、霍连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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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845号
  • 案件名称

    路丰、霍连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路丰;霍连连;郭满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845号 原告:郭满年,男,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路丰,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霍连连,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原告郭满年诉被告路丰、霍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郭满年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满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满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郭满年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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