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孙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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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498号案件名称
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孙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孙锐;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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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恒运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孙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锐,男,1975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河西街琵岩山野餐区。经营者:孙锐,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立即退还预付款3998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9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2021年8月13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孙锐名下有存款、保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8月16日,到龙井市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8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锐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001660181586008保单中的现金价值。5.2021年8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锐在龙江银行120101220160158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291.50元。6.2021年8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孙锐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001660217477008、001720961893008、002244291127008、006052603924005保单中的现金价值。7.2021年8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孙锐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001660181586008、001660217477008、001720961893008、002244291127008、006052603924005号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共计17084.13元8.2021年9月9日,划拨被执行人孙锐在龙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45.88元。9.2021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孙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10.2021年9月23日,扣除执行费512元由向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份公司发放29518.01元11.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2.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南永权审判员金哲审判员金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哲 镇书 记 员 安 贤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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