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艳、丁国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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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34号案件名称
陈淑艳、丁国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淑艳;丁国洋;王文俊;宫继元;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艳,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丁国洋,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文俊,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宫继元,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执行陈淑艳与丁国洋、王文俊、宫继元、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淑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4800元、案件受理费3536元,执行费56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信息登记,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已采取查封措施。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工程转让款债权柒仟万元,第三人至今未付,另案申请执行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多件系列案件(总执行标的约70000000元)已针对70000000元到期债权将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承建的福缘家居小区房屋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因部分案件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等待异议结果)。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执行标的38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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