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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张书银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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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张书银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张书银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友谊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0MB16183635。负责人:杨庆恒,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书银,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书银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书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书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书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支付罚没款306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书银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书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书银名下有有工商登记信息,但该注册登记的贸易商行目前已停止经营。2021年9月27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张书银名下登记的湘NH××××吉利牌汽车进行查封、扣押,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书银名下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书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除发现名下有登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9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书银除发现名下有登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外,确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陆 虹审判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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