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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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437号案件名称
张三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三龙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437号罪犯张三龙,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现于辽宁省营口监狱第七监区服刑。2012年1月13日,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鞍岫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三龙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0日止。罪犯张三龙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31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31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报请意见认为,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虽有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三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虽有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获得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三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但因其罚金未缴纳,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改造期间违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三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红审 判 员 苏 毅审 判 员 刘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丽敏书 记 员 韩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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