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江与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40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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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401号之四案件名称
刘希江与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希江;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4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希江,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城榆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86352888X2。法定代表人:赵立伟。本院立案执行的刘希江与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012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无扣划必要。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处,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鲁0124执4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一处[房产证号:(平阴20200004249号),办公楼(PY201110000126)]。被执行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停止对其名下不动产的拍卖,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鲁0124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现复议正在审理中,故本案暂停对被执行人平阴县商场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21337.2元,未执行2133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21)鲁0124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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