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苏少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6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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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69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苏少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苏少兵;幸丽娟;周玉林;王忠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南段海天雅苑。负责人:赵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少兵,男,生于1974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幸丽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周玉林,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王忠明,男,生于1964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油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向其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86762.1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8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本院到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油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忠明、幸丽娟、苏少兵、周玉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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