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XX、张XX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39号
  • 案件名称

    吴XX、张XX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XX;张XX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39号申请人:吴XX,男,苗族,1954年9月23日生,住施秉县。申请人:张XX,男,苗族,1971年5月7日生,住施秉县。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XX与张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9月24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张XX应偿还吴XX借款8000元,分三期还款,于2021年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偿还吴XX借款2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吴XX借款4000元。二、吴XX自愿放弃欠条所约定的利息。三、张XX如有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吴XX有权就所有的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XX与张XX于2021年9月24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菊彩书 记 员  田 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