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张XX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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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39号案件名称
吴XX、张XX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XX;张XX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39号申请人:吴XX,男,苗族,1954年9月23日生,住施秉县。申请人:张XX,男,苗族,1971年5月7日生,住施秉县。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XX与张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9月24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张XX应偿还吴XX借款8000元,分三期还款,于2021年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偿还吴XX借款2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吴XX借款4000元。二、吴XX自愿放弃欠条所约定的利息。三、张XX如有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吴XX有权就所有的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XX与张XX于2021年9月24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菊彩书 记 员 田 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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