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忠怀、胡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8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841号
  • 案件名称

    韩忠怀、胡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韩忠怀;胡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韩忠怀,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胡平,男,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韩忠怀与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8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平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韩忠怀支付劳务费34292元,若未按期履行,应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胡平未履行义务,韩忠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平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平名下登记与其妻共有南郑大道88号恒大城11号楼营业房,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并被其他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无法处置;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平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平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韩忠怀,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胡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忠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华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