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顺、秦二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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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28号案件名称
秦永顺、秦二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秦永顺;秦二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28号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君沙村北村二组。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君沙村北村二组。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交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秦某某交纳罚金12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元,已交纳罚金,其罚金已执行完毕。经网查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所在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秦某某在该村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亲属谈话,其明确表示无能力代为履行义务。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秦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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