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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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1003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文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1003号原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87315013G。法定代表人:毕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文义,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完毕。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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