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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毅、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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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7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宏毅、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宏毅;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宏毅,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西段。本院立案执行的朱宏毅与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朱宏毅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504025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宏毅履行350000元(已履行35000元),剩余31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申请人朱宏毅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权益。执行费7440元被执行人西安骊渭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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