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勇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322刑初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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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刑初468号案件名称
吴锦勇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锦勇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锦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现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由新化县xxx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锦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锦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吴锦勇在新化县孟公镇与刘波、曾维长一起饮酒后,独自驾驶湘KVX085众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芷高速公路西往东169公里800米的油溪桥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吴锦勇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并将吴锦勇带至新化县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湖南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锦勇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2021年6月29日15时,被告人吴锦勇主动向xxx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尿检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刘波、苏齐群、曾维长的证言;被告人吴锦勇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锦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锦勇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处被告人吴锦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锦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锦勇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锦勇主动到xxxx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锦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兰玉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人民陪审员 邹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文静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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