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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杰、高文元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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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1012号
  • 案件名称

    汪杰、高文元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汪杰;高文元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汪杰,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石峁则9排2号平房,居民身份证:610624196703270010。被执行人:高文元,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镰刀湾镇刘沟行政村枣村036号,居民身份证:61062419601206363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杰与被执行人高文元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文元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杰10000元,剩余的25000元,被执行人高文元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22年4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文元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汪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10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新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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