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宝会、张绪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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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70号案件名称
赵宝会、张绪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宝会;张绪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华,又名陈文华,男,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宝会,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太白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张绪华与被执行人赵宝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45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申请执行费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赵宝会作出还款保证书: 2021年9月23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案款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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