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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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39号案件名称
王超、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超;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39号王超、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人仲案字(2020)第1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超支付养老保险4526.2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西安市鹏鑫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扣划9576.21元(养老保险4526.2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执行费50元),已向申请人王超发还9526.2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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