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晓铭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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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371号案件名称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晓铭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晓铭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8371号 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用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庆江,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晓铭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天星路366号医专10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2002469F. 法定代表人:苟红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晓铭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鹏程无损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继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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