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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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986号案件名称
李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鲁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986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鲁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丁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涂显卫书 记 员 刘入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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