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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坤、陈永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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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847号
  • 案件名称

    马先坤、陈永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滨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先坤;陈永辉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马先坤,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被执行人:陈永辉,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马先坤与陈永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603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廷勇审判员  边清新审判员  姜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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