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梅、黄书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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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734号案件名称
周正梅、黄书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正梅;黄书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周正梅,女,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黄书江,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正梅与被执行人黄书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黔062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并缴纳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3执7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松书记员 谭春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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