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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明、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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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957号
  • 案件名称

    胡立明、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立明;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潘德才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57号 原告:潘德才,男,汉族,农民,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XXXX704281497被告:胡立明,男,汉族,农民,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11174871被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人:陶世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德才与被告胡立明、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0日被告胡立明从被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华州区西环路移民小镇北区工程的所有内外墙抹灰工程。后胡立明雇佣原告做该小区的8号、11号楼的内外墙粉刷。完工后,经被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原告的工费应当为1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裁。本院经审查,原告潘德才未提供被告胡立明的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胡立明的居住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并限期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胡立明的具体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后,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德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 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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