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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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刘金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金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恢253号被执行人刘金亮,男,1989年7月3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新镇繁荣村5社,居住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金亮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金亮于2021年9月28日自动足额缴纳本案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现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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