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党平、郭正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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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733号案件名称
周党平、郭正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党平;郭正卿;秦恋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733号原告:周党平,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郭正卿,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秦恋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周党平与被告郭正卿、第三人秦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自愿撤回本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党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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