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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党平、郭正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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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733号
  • 案件名称

    周党平、郭正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党平;郭正卿;秦恋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733号原告:周党平,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郭正卿,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秦恋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周党平与被告郭正卿、第三人秦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自愿撤回本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党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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