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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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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603号
  • 案件名称

    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603号 原告: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夏东村鱼家庄。 法定代表人:刘益啸,总经理。 被告: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桐乡市席薇思寝具有限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谈臻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盛公司)与被告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怡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装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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