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爱军、曹雨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16号
  • 案件名称

    曹爱军、曹雨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曹爱军;曹雨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曹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曹雨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爱军与被执行人曹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曹雨杰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爱军借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但被执行人曹雨杰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16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曹雨杰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曹雨杰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曹雨杰名下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因账户无足额存款,待足额后恢复扣划。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雨杰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存款账户。7、本院在(2019)陕0825执2725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曹雨杰银行存款109600元,支付申请人曹爱军73600元,支付被执行人曹雨杰生活费36000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雨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曹爱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