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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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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1299号
  • 案件名称

    李XX、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XX;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XX镇XX居委会****。被执行人: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XX镇XX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劳人仲字〔2020〕第229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李XX申请执行铜仁XX处置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03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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