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强、张红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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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04号案件名称
龚晓强、张红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晓强;张红刚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龚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6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龚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第二期赔偿款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龚某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车辆、证券、股票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龚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龚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龚某某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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