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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武、余成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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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学武、余成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学武;余成慈;汪金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武,男,被执行人:余成慈,男,被执行人:汪金波,男,本院在执行陈学武与汪金波、余成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9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金波、余成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陈学武借款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学武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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