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武、余成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0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0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学武、余成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学武;余成慈;汪金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武,男,被执行人:余成慈,男,被执行人:汪金波,男,本院在执行陈学武与汪金波、余成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9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金波、余成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陈学武借款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学武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雅丽、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600号 下一篇 刘云、张克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