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延雄、傅代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5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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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751号案件名称
薛延雄、傅代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薛延雄;傅代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4民初5751号 原告:傅代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现住宁夏自治区,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51222XXXX004105419。被告:薛延雄,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子长县,现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8040712原告傅代福与被告薛延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代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延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7日,被告薛延雄因向原告购买家具下欠原告13000元,当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未果,故涉诉本院。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款条据1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7日,被告薛延雄因向原告购买家具(电视柜、茶几)下欠原告13000元,当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未果,故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傅代福履行了货物(电视柜、茶几)给付义务,被告薛延雄理应全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故原告之诉应予支持。被告薛延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薛延雄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傅代福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薛延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钟贵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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